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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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TYUT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太原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激励校友在工作中建功立业,共同为振兴中华、祖国统一、服务山西地方经济和促进母校的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本会的住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太原理工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和服务校友。加强学校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

(二)凝聚校友资源助力母校发展,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及其它方面的合作;

(三)征集校友及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与改革的建议;

(四)动员校友搜集校史资料、提供征集线索、捐献校史文物;

(五)注重各区域、各行业校友资源的整合,加强对地方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

(六)为校友捐赠提供服务与支持,并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七)开展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培育、践行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章 会员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为太原理工大学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视为太原理工大学校友:

1、在校学习、进修、培训过的学生;

2、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工;

3、曾经在学校工作过的人员;

4、学校现聘或曾经聘请的院士、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符合第九条条件,与本会联系进行登记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十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议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协助本会筹集校友会基金;

(六)积极向本会提供校友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七)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赞助

(二)捐赠;

(三)政府、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民政厅和山西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山西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9日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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