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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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定名为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英文名为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为:TYUTAA。

第二条 本会经山西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由山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会是由太原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致力于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激励校友在各自的工作中建功立业,共同为振兴中华、祖国统一、服务地方经济和促进母校的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西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太原理工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和服务校友。加强学校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

(二)凝聚校友资源助力母校发展,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及其它方面的合作;

(三)征集校友及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与改革的建议;

(四)动员校友搜集校史资料、提供征集线索、捐献校史文物;

(五)注重各区域、各行业校友资源的整合,加强对地方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

(六)为校友捐赠提供服务与支持,并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七)开展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培育、践行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本人为太原理工大学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视为太原理工大学校友:

1、在校学习、进修、培训过的学生;

2、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工;

3、曾经在学校工作过的人员;

4、学校现聘或曾经聘请的院士、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人员。

(五)名誉校友: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支持校友会工作,经与母校校友会、各省区(市)校友会或其分会取得联系、提出入会申请,填表登记、承认会章者,即为本会会员,可获得名誉校友称号,享受校友会会员一切权利。

(六)杰出校友:凡我校历届毕业生对我国经济文化建设做出显著贡献者,对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成绩者,授予杰出校友称号。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议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协助本会筹集校友会基金;

(五)积极向本会提供校友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由太原理工大学各省区(市)校友会和学院分会组成。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母校在任校长任会长、分管校友工作的副校长任常务副会长。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下设办公室,属太原理工大学编制,校友工作办公室主任任秘书长。校友工作办公室下设若干干事,由专职或聘请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事项;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9日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第四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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