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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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定名为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英文名为: 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为:tyutAA。

第二条 本会经山西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由山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会是由太原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主管部门为山西省教育厅,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激励校友在各自的工作中建功立业,共同为促进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地方经济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太原理工大学。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密切学校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

(二)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为母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三)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及其它方面的合作;

(四)动员校友搜集校史资料、提供征集线索、捐献校史文物;

(五)介绍母校及本会的工作动态,宣传母校,宣传校友,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

(六)帮助母校筹措办学资金;

(七)开展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人为太原理工大学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视为太原理工大学校友:

1、在校学习、进修、培训过的学生;

2、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工;

3、曾经在学校工作过的人员;

4、学校现聘或曾经聘请的院士、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人员。

(二) 虽不是校友,但本人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支持校友会的工作,并做出过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可获得名誉校友称号,享受校友会会员一切权力。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协助本会筹集校友会基金;

(六)支持母校事业、为母校发展做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成员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最高年龄原则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事项;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下设若干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校友基金为留本基金,其利息和其他经费一样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教育厅与山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教育厅与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月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